住宅设计要点
总图部分
一、建筑条件:总图、技术经济指标(住宅及配套建筑面积、各单体住宅户数)
二、小区周边大市政条件:电力、弱电进线方向
三、负荷估算
(一)、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可参照院技术措施确定负荷估算标准。 (二)、住宅估算标准
1、北京地区负荷估算标准可参照《北京市供电局京供计【2002】173号文件》, 目前北京地区实际工程,审批标准把握通常在25~45VA/m。
2、对于沧州、青岛这些城市的工程,一般为供电局收费、施工至住户电表箱,供电局为节省造价,负荷估算标准较低。其他省市工程,负荷估算标准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咨询。 以下列出6E1工作室所设计的各省市工程负荷估算标准:
(1)、沧州:每户容量 4kW,同时系数取 0.7。沧州皇家壹里最终负荷估算标准在 19~22VA之间。 (2)、天津:50W/m。
(3)、大同:按国标数据手册考虑,20-60W/ m(一般户型折算到变压器2KW/户) (4)、沈阳:90 m以下户型:6KW/户;90-150 m户型:8KW/户;150-200 m户型:8KW/户;
(5)、威海:80 m以下户型:4KW/户;80-120 m户型:6KW/户;120-150 m户型:8KW/户;150-200 m户型:10KW/户;住宅楼的总进线和表箱电缆的用电负荷核算:采用4kW /每户折算居住户数,并以此户数确定同时使用系数。
四、开闭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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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座位于住宅区的10kV开闭站可带配电容量: 近期可带10kV配电容量:26000 kVA(变压器负荷率取50%)。 远期可带10kV配电容量:20000 kVA(变压器负荷率取65%)。
(二)根据上条及负荷估算计算结果,由供电部门确定是否需设置开闭站及设置数量。目前
北京供电部门规定小区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需设置开闭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试用稿)》)
(三)开闭站建筑形式:地上独立式、箱式,建筑物内地下一层(此方式须供电局特批)。
建筑面积:地上独立式300 m,地下450 m。
(四)开闭站由上级变电站引入两路10kV电源。内含两台小区供电变压器。 (五)开闭站选址应靠近负荷中心及高压进线位置。
a.开闭站的位置应避开多尘、腐蚀性气体、厕所、浴室正下方,有爆炸危险、低洼积水的场所。
b.开闭站设计符合二级以上防火要求。
c.配电装置出口符合规定(长度大于6m时设两个,大于15m时,还需增加一个出口)。 d.开闭站出口数量符合规定(长度大于7m时设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还需增加一个出口)。
e.设备运输通道满足最大电气设备运输要求。
f.独立开闭站设备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户,窗底距地不小于1.8m。 g.电缆夹层高度符合规定(净高不小于1.9m)。
h.高、低压配电间规格符合规定(净高不小于3.5m且装设通风装置及事故排烟装置)。 (六)电气设备平面布置尺寸
a.可燃油油浸变压器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离,参看《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表4.2.4。
b.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参看《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表4.2.7。 c.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参看《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表4.2.9.
(七)对开闭站的电气一次设备的要求:
a.10kV采用真空断路器柜配微机保护,母线短路容量不小于20kV.
b.低压进线开关短路容量不小于65kA、出线开关不小于45kA (如有配电变压器)。 c.非独立开闭站,应采用无油化配电设备。 威海地区:
1.威海地区的开闭站设置与否由供电部门决定,原则上不允许设于地下。 2.开闭站面积为250m。当与配电室合用,面积不小于400m。但需有隔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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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地区变配电室设置 (一)变配电室种类:
1、小区变电室分为局管变电室和自管变电室两种。局管变电室由供电局统一管理,不设10kV电缆分支(界)室,平时无人值班。自管变电室由甲方管理,设10kV电缆分支(界)室,平时有人值班。
2、自管变电室供电范围为住宅区内的配套公建,包括:会所、超市、学校、社区服务场所,当一个单体建筑内配套公建所用设备容量之和超过100kW时,应由自管变电室供电。 3、住宅区内的车库及热交换站由自管或局管变电室供电,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商榷。 4、除以上2、3条所述外,其它用电负荷(住宅、消防泵房、给水泵房、中水泵房),均采用局管变电室供电。 (二)局管变配电室设置
1、设置数量:一般4~6万平方米设置一处(目前明确不大于五万平米),变压器容量一般2X800kVA,最大不超过2X1000kVA。
2、供电半径:市中心区不大于100米,其他地区不大于250米。 3、建筑面积:150 m。
4、变电室内不设计量,居民用电采用磁卡表末端计量。(顺义供电局已开始采用无线抄表方式。)
5、变配电室设备:高压设备采用SF6气体绝缘环网柜6面,预留1面自动化柜;低压配电柜:11面,其中进线柜:2面,电容补偿柜:2面,联络柜:1面,低压出线柜:6面,低压出线回路:24路,低压断路器整定值:400A。故在设计过程中应注意,每个局管变电室所带低压出线路数不能超过24路;变压器采用低噪声干式变压器2台。(目前北京供电局规定,24个出口不能用满,最多用到22个)。自管变电室在提供电源支路时,一般多留出1/3~1/4出线支路做备用。
6、高压进线管一般预留10XSC150+2XSC100,低压出线管根据出线回路数预留。 (三)、局管变电室设置要求
1、应建在公建地上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得建于居民住宅楼下方,不得单独建在地下;可与汽车库同层建设,考虑进出线方便,应设置在外墙处。不能与存有腐蚀性或爆炸危险品的房间相邻;不能位于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房间的下方或与其相邻,上层房间地面应做防水处理;设备间、电缆夹层内不应有采暖及给、排水、燃气等管道通过;
2、开闭站、变电室应设卫生间,如距站30米内有公共卫生间,站内可不设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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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通道经过地下车库时,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规范要求车库车道净高不小于2.2米),宽度不小于2米,通道转弯处宽度不小于2.5米。为了便于设备运输,变电室运输设备的门与同层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室内外通道坡度须小于12度。不建议采用吊装口,如必须设,要求是永久、专用的房间,吊装口不得封堵。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X2.5米。 4、开闭站、变电室要求下设电缆夹层。设备层板底净高不宜小于3.5米,梁下净高不得小于3米。电缆夹层板底净高不小于1.9米。
5、设备间地面标高不宜低于同层建筑。一般高出100mm。
6、设于首层时应设固定采光窗。窗采用塑钢窗,镶夹丝玻璃,窗外设钢制防护栏,并敷孔距小于10X10mm的钢板网。
7、开闭站、变电室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不同外部通道处,运输设备大门为通扇门宽2.0米,高2.7米;人员出入门应直接通向室外。主要出入口上方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地下站自地面入口处沿途应设置站址位置发光指示牌。
8、地下站的进出线电缆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专用电缆竖井,竖井的宽度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高低压井分别设置,电缆井尺寸为2.0X2.0m,并安装电缆垂直安装用的固定支架。 9、当采用SF6开关时,排风管道伸至电缆夹层内,距离地面300mm处。排风管道不得与设备间相通,通风管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站内通风系统应由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同时设计,应考虑设置手动强制进、排风控制点;通风管道不得位于电气设备上方,通风管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8m。进、排风不应使用同一通风管道。站内设备发热量按每台10kW考虑,进风温度30℃,出风温度40℃,设备间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
10、设于地下的变电室电缆夹层内要设集水坑,尺寸:500x500x500,集水坑的位置应设在人孔(700x700)附近。预留三相插座,容量可按2.2kW考虑。夹层集水坑内设可移动式潜水泵。应考虑使用移动潜水泵时的排水路径。 11、照明:
a. 站内照明电源由本站低压母联柜供电,纯开闭站(不带低压出线)由所内变低压侧引两路电源至照明箱做供电电源。
b. 站内照明电源箱应为金属壳体,设置于室内墙上。
c. 设备间安装高亮度、长寿命的工业级泛光灯,其它房间可选用优质民用照明灯具,并配备便携式应急照明装置。
d. 设备间内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上方不得布置灯具和风道。变压器、高低压柜前照明灯与设备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吊灯灯具不应采用吊链和软线安装。
e. 电缆夹层照明灯具采用防潮防爆型,由220/36V安全变压器供电,低压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kVA。
12、可利用建筑物综合接地网,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接地。当建筑物综合接地电阻小于0.5欧姆时,低压接地网与保护接地网可共同接于建筑物综合地线网内,进出站的金属管道均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室内接地网与建筑物结构主筋连接点不少于4点(不同方向)。采用双条-50x5热镀锌扁钢与建筑物钢筋焊接引出接地端头至夹层顶板下300mm,室内地线网用-50*5热镀锌扁钢在夹层内距夹层顶板300mm水平处敷设,不破坏防水。 (四)、自管变电室设置
1、设置数量:按实际负荷计算容量选择变压器容量、数量,变压器容量不超过2000kVA。 2、供电半径:市中心区不大于100米,其他地区不大于250米。应尽量靠近配套公建较为集中区域设置。
3、建筑面积:2台变压器—200 m;4台变压器—300 m。(其中,10kV电缆分界室 30 m)。 4、变电室内设计量,当变压器容量大于400 kVA时,采用高压供电,高压计量;当变压器容量小于400 kVA时,采用高压供电,低压计量;实行峰谷电价。
5、10kV电缆分界室设计细则可参照北京市供电公司文件京供业扩【2003】9号“关于印发《10千伏电缆分支(界)室设计细则(施行)》的通知。
6、自管变电室设置要求当设电缆夹层时,同局管变电室。若因土建条件限制不能设置电缆夹层时,要求变电室梁下净高4.0米。 7、电缆分界室:
a.电缆分界室位置应避开多尘、腐蚀性气体、厕所、浴室正下方、有爆炸危险、低洼积水的场所。
b.电缆分界室应设独立的进出口。
c.设备运输通道满足高压负荷开关柜运输要求。
d.独立电缆分界室设备间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户,窗底距地不小于1.8m。 e.房间内配电装置与屋顶净距符合规定(不小于0.8m)。 f.电缆夹层高度符合规定(净高不小于1.9m)。
g.电缆分界室设备单排布置时柜前操作通道不小于1.5m,双排面对面布置时柜前操作通道不小于2.0m。
h.电缆分界室应装设DTU测控柜1面。
i.电缆分界室设备一般采用负荷开关柜。母线短路容量不小于20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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