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株政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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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株洲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包括: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经营、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根据政府安排实施的纯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投资,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的经营性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 2 / 6
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六条 政府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政府授权研究政府投资相关事宜,对政府委托的重大项目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并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超概算调整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稽查等综合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按顺序编号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式。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
(六)依法招标采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3 / 6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常务会批准。 4 / 6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
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第十一条 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初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或政府融资规模;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商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草案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