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一、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
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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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
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
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 ⑵、二等:困难 ⑶、三等:一般困难 四、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资格审查。
3、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院系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5、将各院系评定的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出。 四、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70%)、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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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0%)”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70%)、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10分 父母下岗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25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 25分(国家贫困线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4800元 20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 15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 10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 5分(月收入700-800元)
3、家庭支出1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1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 10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 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5分)。 4、学生生源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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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