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On The Way to Exercise the Third Party′Right ofRevocation in the Civil Action
作 者:崔玲玲[1,2]
CUI Ling-ling(School of Law,Northwest University,Xi′an 710127,China;Program on Chinese Cities,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c at Chapel,NC 27599,America)
作者机构:[1]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2]北卡罗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中
国城市研究中心,美国北卡罗来纳州27599
出 版 物: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卷 期:2019年 第5期
摘 要: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
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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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第三人;撤销权;第三人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