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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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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高法〔2019〕178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当事人异地诉讼,提升跨域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市高法院研究制定了《重庆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移动微法院和跨域立案建设应用的通知》要求,无论是办理全市范围内的跨域立案,还是办理跨省间的跨域立案业务,均应统一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功能模块进行。基于此,市高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已经完成了中国移动微法院与重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对接,并为全市法院开通了依托于中国移动微法院的“跨域立案”。各法院要迅速学习掌握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上的跨域立案模块开展跨域立案的方法,集中完成并推出一批成功实现跨域立案的案件,迅速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便利,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各法院在跨域立案办理过程中涉及规则理解和法律适用问题,可向市高法院立案一庭反映;涉及技术支持保障问题,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群”向技术人员咨询,并向技术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重庆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跨域立案工作,方便当事人异地诉讼,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三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第四条 跨域立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

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设备、彩色打印设备、身份证读卡器等。

第六条 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七条 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协作法院在收件后,进入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和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上传至跨域立案系统;

(三)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系统将案件推送至管辖法院。

第九条 管辖法院在收到协作法院发送的案件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立案审核:

(一)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对移送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完善相关信息后立案。 (三)对不能当场决定立案的,先对移送材料网上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协作法院,退回时应注明退回原因。

第十条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当事人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协作法院收到管辖法院推送的立案信息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已经立案的案件,管辖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的,打印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与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管辖人民法院。 (二)对暂未立案的案件,协作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退回起诉材料。

第十二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至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 协作法院应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前联系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应及时作出回应。

管辖法院未及时作出回应的,协作法院可向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督促管辖法院及时回应。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拖延推诿办理跨域立案服务事项,或者在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不及时办理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立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78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为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当事人异地诉讼,提升跨域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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