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由于其便捷、低成本、舒适等优点,网络购物迅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网络也有自身的缺陷,消费者无法与销售者面对面的交流,无法与商品直接接触,使得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完全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网络欺诈等情形日益泛滥,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和监督环节有缺陷和不足。也使得完善消费者知情权制度成为现今的迫切所在。
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掌握真实、充分的信息却是消费者进行正确购物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掌握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就会造成网络消费者难以做出正确的购买前评估,甚至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加强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而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整个网络消费经济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 要】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网上购物也逐渐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已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交易方式。虽然网络购物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立法的缺失和滞后、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就使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出了挑战,所以,需要加强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知情权
的保护,而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整个网络消费经济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
一、当前网络购物的概念与特点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
网上购物,是指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经营者(俗称卖家)开设相应的网上店面,消费者(俗称买家)通过网络媒介直接在网上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需要的服务的活动。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上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网络购物的特点
首先,交易过程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网络购物的交易双方是通过网络聊天平台进行交流,消费者是通过经营者发放其商品的相关信息和图片来了解其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是通过“卖家信用”、“销售记录”等来了解。其次,交易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网络购物不受地域、国界和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只要能连接互联网有交易的意思,就可以按照网站设定好的程序订购商品,签订协议、支付资金完成交易。再次,网络购物的便捷性。网络购物中双方对商品价格商议,都是在网络聊天平台进行,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信用卡等电子化货币支付货款就可完成交易。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独有的优势,但是正是其优势使得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更容易受到损害。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及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主要表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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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主要表现
1、商品信息不完整或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在展示其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如遗漏商品的产地、经过处理的图片等,使得消费者无法清晰了解该商品的详细信息,导致其产生误解。有些经营者甚至故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如夸大商品的功能,提供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2、商品的描述与实际不符消费者经常发现从网络上购买回来的商品与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描述不符,比如样式、功能等与描述不同,商品的质量拙劣等。 3、利用交易规则拖延发货甚至不发货比如,淘宝网对确认收货交易规则是将消费者的货款先转入“支付宝”,由“支付宝”代替经营者保管,当消费者收货后在网上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才能转入经营者的账户。但是,消费者这种确认收货并支付的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交易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宝”会默认交易成功,自动将货款转入经营者账户而无需消费者确认并支付。因此这种交易规则极易导致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从而来骗取买家的货款。
4、网络虚假广告网络经营者为了促销,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比如,发布虚假促销广告,但事实上该商品在促销前就已经抬价;声称在某特定时间“秒杀”某商品,而实际上根本无法完成交易;以免费信息为诱饵,获得点击率和信誉度,实际上消费者根本无法获得商品或者经营者拒不履行承诺等。
5、自主选择权易受到蒙骗,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往往是根据商家提供的商品广告进行选购,消费者根本无法知晓产品的质量与性能,只是凭着经营者的介绍和自己的感受选择所需要的商品,因此容易遭受商家的蒙骗甚至欺诈。 6、隐私权遭到侵害。隐私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而不断受到重视,在网络购物中,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一些不同于传统现实交易的特点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缺失和滞后。
要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实现,完善的立法是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立法显出滞后和缺失的尴尬境地。例如,在现代消费中,电子商务因其快捷而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消费地位,网络消费的电子化和即时性等特点也使得消费者难于收集证据,一旦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就会面临确认侵权人和举证的双重困难。另外,法律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例如:在“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实行售后服务,而对于售后服务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则没有规定,消费者得到的只是一个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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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却没有规定对应责任,导致此义务难以落实,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
由于消费者诉讼的标的金额小、标的分散,且诉讼程序繁杂又漫长,即便是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诉讼期限也显过长,消费者要为此耗费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对于本身经济实力就不雄厚,没有足够闲暇时间来应付诉讼,而且缺乏完备的专业知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消费者自身权利意识不强,认为个人力量不足以对抗企业组织,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惧,对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够的信赖,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诉来请求损害赔偿,自甘受损,任其请求权趋于腐烂。
(三)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
在目前,行政机关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首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上,我国缺乏政策制定和管理处罚合一的、单独的行政机关对消费者进行保护,通常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法者的追查不彻底,还常有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出现;其次,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力,对它进行有力的保护可以起到很好地事先控制消费风险的作用,从而防范于未然,尽可能避免消费者为了解决消费纠纷而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而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事前保护非常重要。
四、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策
(一)细化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则经常陷入不知情的劣势地位,所以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该予以细化。 1、经营者自身信息的披露。
这包括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纠纷解决信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其公布的信息必须完整充分、真实准确、便于理解。
2、交易标的物的信息披露。
首先要禁止虚假广告,因为大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都会首先被其广告或宣传所吸引,所以禁止虚假广告是规范网络购物的第一步。其次是对价格的披露,这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报价及有效期限,商品或服务的送货或交付费用,支付条件和方式等。再者是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比如购买的限制,使用方法的提示,售后信息的服务,退货、退款、调换方面的规定等,尤其是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应当准确,其描述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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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的信息。
比如,对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信息披露,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的途径等。
(二)加强网络购物的监管首先在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上。这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地核实,并对其相关信息予以认证,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种类似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但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放宽这种核准条件,这就要求国家设立一套规范的准入制度或者由政府对这一准入制度进行监督以填补这一空白。另外,对于虚假广告、信息,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要对经营者自身加以规范,还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因为经营者为了利益会通过各种手段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而在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了解信息的途径可以说是完全依赖于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信息。因此要对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并对发布虚假信息者进行警告,事后对屡教不改者进行惩罚,比如撤销其交易资格,冻结其存在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资金等。
(三)加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一个好的法律制度,而没有人去运用它,其存在也就没有太大价值。所以,消费者也应该要加强这种法律意识。
如果消费者都能充分地认识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认真对待权利,能运用法律武器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就能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此外,整个社会如果能齐心协力,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是对所有公民权利的负责。消费者和经营者应该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理解,相互合作,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购物环境。
五、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立法
1.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加重经营者侵害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且其适用条件又常加以严格解释,使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所以,今后立法应扩大经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如误导行为、隐瞒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适用加倍赔偿规定;同时要体现出“罚当其责”,对多次实行欺诈或误导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多倍赔偿。
2.法律应赋予行政权力适当干预的依据。
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在法定限度内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这种合法的介入,对于弥补法律漏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大有裨益的。
3.增设消费者的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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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