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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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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司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会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静的要素为主体和课题。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改特称权利之所归属;其二,抽象而言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成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见后文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更的结果,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产生民事权利变动之前提,两者应有区别,不可混淆。其区别如下: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亦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1)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原始取得。 (2)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

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并不变更;后者指前权利主体仍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二位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成为民事权利的消灭。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丧失,权利的消失,亦可分为绝对消失和相对消失。绝对消失,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相对消失,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 3、民事权利的变更 (1)民事权主体之变更

民事权利的变更,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 (2)民事权利内容之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之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 (3)民事权利作用之变更

民事权利作用之变更,指权利效力的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延续。 2、事件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包括无意识的“行为”) (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其一,法律行为。它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其二,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

其三,事实行为,它是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方或资格。

民法上有三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动”的能力) 一切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均以此三种能力为基础,属于强行法规定,此类能力谁也不能放弃其全部或一部,亦不能由当事人设定或变更。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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