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1109-2006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肥料使用菌种安全性分级目录、不同菌种及产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程序、试验方法和结果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193.3-2003 急性毒性试验
GB/T 4789.28-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半数致死量 median lethal dose,LD50
是经口给予受试物后,预期能够引起动物死亡率为50%的单一受试物剂量,该剂量为经过统计得出的估计值。其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入受试物质的毫克数、克数或毫升数,即mg/kg体重、g/kg体重或mL/kg体重。
4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 4.1 生产用菌种
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分为四级管理,其安全分级目录见附录A。未列入附录A中的菌种,除根瘤菌和乳杆菌(Lactobacillus)外,其余均需做毒理学试验。
4.1.1 第一级(A.1)为免作毒理学试验的菌种。 4.1.2 第二级(A.2)为需做急性毒性试验的菌种。 4.1.3 第三级(A.3)为需做致病性试验的菌种。 4.1.4 第四级(A.4)为禁用菌种。 4.2 产品
4.2.1 除有机物料腐熟剂以外的固体微生物接种剂类产品均免做毒理学试验。 4.2.2 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剂型微生物接种剂等需做急性毒性试验。
5 毒理学试验程序 5.1 菌种毒理学试验程序
5.1.1 应提供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的鉴定资料,包括属及种的拉丁文学名和中文译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功能评价等资料。
5.1.2 根据产品所含菌种的鉴定资料,依据附录A之规定,确定菌种安全级别、是否做毒理学试验及毒理学检测项目。
5.1.3 对于需要做毒理学试验的菌种,生产者需提供试验用纯菌种斜面,经复核确认与该菌种鉴定资料相符且无杂菌污染后,进行毒理学试验。 5.2 产品毒理学程序
需对送检产品进行菌种和载体物料的真实性确认后,进行毒理学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物的准备 6.1.1 菌种受试物
将试验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培养一定时间,用生理盐水调整菌液浓度至2.0×108~2.0×109cfu/mL,该溶液为菌种受试物。 6.1.2 产品受试物
固体产品根据试验要求,配制所需浓度,溶剂首选去离子水,也可选用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液体产品不可稀释,直接使用。 6.2 急性毒性试验
按GB 15193.3-2003执行。 6.3 致病性试验
致病性试验包括以下项目。 6.3.1 急性毒性试验
方法同5.2。
6.3.2 一次破损皮肤刺激试验 6.3.2.1 目的
检测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皮肤的刺激/腐蚀作用和强度。 6.3.2.2 实验动物
每次实验至少需要3只皮肤完好的白色健康家兔或豚鼠。 6.3.2.3 操作程序
a)涂受试物前,将家兔或豚鼠背部脊柱两侧的毛去掉,去毛范围约2.5cm×2.5cm,用75%酒精清洁、消毒暴露皮肤,待酒精挥发后,用灭菌刀片或注射针头分别在两块皮区内划一个“#”形的破损伤口。注意皮肤破损仅达表皮,不要伤及真皮。
b)将受试物0.5mL直接滴于破损皮肤上,或滴于同样大小的2层~4层纱布上并敷贴于破损皮肤表面,然后用一层无刺激塑料膜或油纸覆盖,再用无刺激胶布固定。另一侧去毛破损皮肤作为空白对照(或溶剂对照),敷贴时间为4h。试验结束后,用温水或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受试物。
c)分别于去除受试物后1h、24h和48h观察皮肤局部反应,并按表1进行刺激反应评分。注意鉴别感染和原发性刺激反应的区别,若有感染可疑,应进行重复测试。 6.3.2.4 评价规定
在各个观察时间点,按照表1对动物的皮肤红斑与水肿形成情况进行评分,并按时间点将3只动物的评分相加,除以动物数,获得不同时间点的皮肤刺激反应积分均值(刺激指数)。取其中最高皮肤刺激指数,按表2评定该受试物对动物皮肤刺激强度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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