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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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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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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供应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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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