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篇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龙源期刊 .cn
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作者:袁博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 XX年第06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 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 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 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 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 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 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 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 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 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 护;第四,劳部发 [1995]209 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 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 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 协商的结果;其次,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 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 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 [1995]209 号 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 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 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 定管辖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 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 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 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 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 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 辖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方便人民法院执行的“三便原则” ,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 规避法律
篇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桂平律师 工程纠纷的案件,比一般的经济案子复杂,就工程款来 说,追讨工程款也比一般的货款纠纷案件复杂,因为除了涉
及合同里的进度款支付问题、垫资问题,还涉及工程的质量 问题、无效的工程施工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工程签证问题、 工程的结算问题等。本文就比较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案件, 从合同的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问题以及合同的性质问题提 出个人的拙见。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主材及辅材 【案情简介】XX年1月,中铁某局深圳某号线某项目 部(下
称“甲方” )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下称“乙方” )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00万元,乙方提供履约 保证金 10 万元,承包的内容是某标段范围的室外给排水、 雨水及污水与市政管道接驳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包括工程 的施工、调试、维修及验收等。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 的进度款约定“是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而是待业主批准后 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 3 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当次计价额度 的 85%并扣除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应付款,
待接驳工程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 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 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
90%,
其中 10%作为质保金,如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 乙方同意就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另外关于 “材料及设备”的条款约定为: “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 (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 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 材料工程量。 。。。。。”,而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的是西安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