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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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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4.05.28 【实施日期】202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24〕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商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 1 / 3

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

(八)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十)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十一)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十二)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 2 / 3

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三) 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十四)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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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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