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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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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XX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XX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XX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县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XX年8月,兴隆县解放后即实行土改政策,直至XX年1月前归热河省管辖,在此期间兴隆县范围内的土地计算方法全部实行大亩(俗称东北大亩),即每亩1千平方米,1大亩相当于现在的1.5亩。XX年,兴隆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对每户宅基地进行丈量,但丈量的比较粗糙,有的户不准确,有的户四至不清。XX年,全县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超出面积部分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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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有的户当时占地较大,怕缴土地使用费,没让工作人员如实丈量。当时缴费部分的土地面积,有的已划入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内,政府已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对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进行了核实登记,但土地性质不清案件仍时有发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新批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占地手续较齐全,纠纷较少。

(二)纠纷的成因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界线不清,二是土地性质不清两种情况。界线不清的,主要是土地的来源不清,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都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性质不清的大多发生在县城和农民混居地,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混居地,以及各行政村和周边的林场之间的土地林地纠纷。要查清是否被征占过、补偿过以及权属调整协议情况,是否为划拨土地及接受农民集体馈赠情况,是否为出让土地以及原单位的性质情况。上述情况不清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土地权属有纠纷的要先使用调解手段,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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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不属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土地确权案件,应适用《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条款。无论是有权属纠纷,还是无权属纠纷的行政确权案件,均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权属。在确权时,有权属争议案件和无权属争议案件要不同对待,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相同。

二、林业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兴隆县解放后实行人民公社化,百姓将土地改革时分得的土地林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不同的农民入到不同的农村集体组织。XX年,实行农村合作化《六十一条》“四固定”后,即将土地、山林、农机具、大牲畜等固定到生产队,全部为集体所有,实行以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农民集体的林地也随之确定到各生产队。XX年至承包责任制前又往各户重新下放自留山,归农民长期使用,面积一般每户3至5亩。

1981至XX年,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之前,全县实行林业“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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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林场和相邻各行政村之间均签订了林权调整协议,当时县革委会都进行了批复,有档案资料可查。也就是确定国家林地、集体林地和个人(自留山)林地“三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林地,并核发了林地使用执照、林木所有权证执照,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实行联产承包之前,生产队又划分居民组或村民小组,生产资料又确定到村民小组,但这时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为山林、土地、果树,村民小组为村委会内的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将各小组的土地、果树以村委会为发包人的方式承包给各户经营管理受益;将小部分荒山以自留山的方式划给各户长期使用,部分荒山及林地以承包山或责任山的方式下放到各户经营管理。XX年,全县又对林权证(林地使用证和林木所有证)进行了复核验证,有错误但没纠纷的,纠正后亦进行了复核验证,并填写了林木林地核对表等档案资料。 (二)纠纷的成因

一是由于个别行政村填发林权证混乱,且没有底案记载,是产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二是因林地的利用发生变化,植树造林产生了利益,有的发现了矿藏产生了利益,边界纠纷再次大量涌现,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有的农民过去不重视林地,放弃经营管理,不知是否有林地及其位置,已被他人经营管理,发现后产生纠纷。为避免因林地权属不清纠纷的发生,XX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集体、个人林权证进行再次核实,并标明坐标位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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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矛盾的发生。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林权及林权纠纷如何处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解决确定其权属。(2)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3)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在严禁陡坡开荒前,鼓励百姓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乡镇督导、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民进行的围山转造林工程、农建工程,应确定为“谁栽植、谁所有”,现已成林的,不应按擅自开垦荒地处罚。

确认林权要以各村委会的底帐、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核对表为主要证据。国有林场和相邻行政村之间有林权争议的,应以当时的林权调整协议为主要证据。同时还要本着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确定权属。

无论是土地纠纷,还是林地纠纷均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依法确权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及救济途径。 三、解决权属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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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XX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XX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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