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
论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切实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订《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切实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在公开成果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二、研究生不能作为通讯作者投稿(指学术论文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一致者),不准代通讯作者投稿,不准擅入通讯作者的期刊帐户和电邮,不准设立公共投稿帐户,不准泄露投稿联络信息,不准捏造通讯作者个人信息。
三、研究生不准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四、指导教师必须对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核实有关数据,并书面保证无造假、剽窃、抄袭行为。
五、有关数据的原始资料,由指导教师保管至少五年。
六、论文在投稿前要经过所有署名者审阅并签订同意书,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同意书由指导教师存档。
七、二级院系负责上述书面材料及论文发表后封面、目录、全文及版权页的收集、核查及汇总工作,并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汇总结果。
八、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用于申请答辩的学术论文与二级院系汇总结果的一致性,并接受全校及社会各界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
九、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