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 教育、科研两个中心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系)、部、处、中心、直附属等单位的 第三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报销活动。
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
研业务支出金额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
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开 支由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
价在二万元以内
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含二万元)的仪器设备订购
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
单笔科、部、
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单价在二 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 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
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
学院(系)审核,
五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
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
如果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 应在科研合同中明确,
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
由课题组组长及院(系) 领导在票据背面注明、签字,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签 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教育事业经费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歹
__________
(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 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校财务处领导审批;
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
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 、部、 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 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特别重大的开支 (五十万元以上) 由主管财务副 校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及差旅费报销须经院(系) 、部、处、中心领导审批。
第八条 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外协费、 加工费、 出版、 印刷费超过伍仟元; 科研经费开支 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印刷费超过一万元;以及设备购置费超过两万元的,须与对方签 订合同。
合同须由院(系) 、部、处、中心领导审批,财务或科研、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签署意 见(超过规定限额的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工程项目报销时还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 工程验收证明、 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 大宗器件或批量元器件、 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 经招投标的项目应附有关招投标文 件。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附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 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校领导、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只要办理一次, 即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须经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
对已办理过项目合同审批手续的在借款、报销时,教育事业费和其它经费由院(系) 、 部、处、中心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核 (凭证后应附合同审批表或审批报告) 。
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 (无合同审批表) 在报销时, 教育事业费和其它经费由院 (系)、 部、处、中心领导审批;科研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 外部发票和事业收据: 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
加盖
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事业收据必 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内部收据: 必须是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南京理工大学内部收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 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
等。
2 .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四)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 算确需报销的,须
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 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 才能作 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须按有关制度规定, 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 会计责任人在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购买 办公用品 等,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由院(系) 、部、处、中心领 导签字, 负责验收把关。 办公用品发票上应列明所购物品明细, 物品明细较多时应附商家提 供的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凡 外购教材、书籍 等,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由院(系) 、部、处、中心 领导签字,分院(系)由资料室组织验收,部、处由办公室组织验收;订阅报纸、刊物应附 邮局开据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购买实验用药品、药剂报销时,须出具药品明细清单,并经药品库验收。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所购固定资产 (单价伍佰元以上, 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 和低值易耗品 (单价伍佰 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 ,由单位领导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后到设备部门办理固定资产 和低值易耗品验收手续, 单位凭购物发票 (耗材发票应列明细, 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 清单)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及购货合同原件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教育事业费报销飞机票的,院(系)由院(系)领导在机票上审批;机关 由主管校领导在机票上审批。
第十八条 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报销飞机票的,由院(系) 、部、处、中心领导签字 审批。 第十九条 论文版面费的报销由院(系) 、部、处、中心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 销。
第二十条 在超市购买商品报销时,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 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方可给予报销; 超市提供的手工发票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特支费, 应从严控制。 使用时由单位领导审批后
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行政维持费、 招待费、特支费。
专项经费等一律不得用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外协、加工、零星维修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 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 二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
维修
方可报销;三
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务处根据外部审计报告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培训、会费报销须附对方会议、培训、交纳通知或对方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报销时,须附印刷明细清单。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出国培训、考察、用汇费用借款或报销时还须经国际交流合作 处领导审批,并附
出国批件以及用汇申请(预算)书、决算审批书。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 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 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 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和收款人签字。 领款时,能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直接代扣,
务处,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以上各经济业务的报销单据均应有院(系)
、部、处、中心领导和经办人签名。
不能直接代扣的,由单位代扣后交财
第二十八条 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四月底。
第五章 内部转账结算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内部转账经费的内容
(一) 图书馆复印点、印刷厂、化院文印点的复印和印刷服务收费; (二)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各类服务收费; (三) 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的全校临时工工资; (四) 各单位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办理转账经费的审批手续
需要办理校内转账的单位, 均须向财务处申请,办理转账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 财务处办理转账。
第三十一条 办理转账财务手续和规定
(一)办理经费的校内结转手续时,所附领用单、加工单、印刷结算单等内部转账均应
有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 办理经费的校内结转时, 须有足够支付的金额,不得盗用他人卡号。 填写内部转 账支票应正确填写经费项目编号、 经费用途; 同时应有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使用人签 字,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三)按规定的时间(每周五)填好转账经费表,经办人、转账单位领导签字后到财务 处核算科办理转账手续。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不得用公款办理个人消费。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到财务处办理转账业务 (一)利用外单位发票将校内资金转入他人账号的; (二)非财务处核发的经费本和经费余额不足的;
(三)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四)转账单位私自转让内部转账支票的;
(五)不符合财务处关于转账经费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六)内部转账支票填写和签名不符合内部转账规定的; (七)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各转账单位转账内容只限于本单位发生的业务, 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转 账或变相套取资金。 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转账单位的业务真实性, 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 立即取消转账资格,并给予一定题, 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查 处。
第三十四条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 取消原来对部分转账业务收取百分之五管理费的规
第六章 财务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报销或借款所需现金一般应采用刷卡方式办理。 单笔业务超过一万 元的, 需提前到财务处出纳科预约登记, 也可向财务处出纳科电话预约, 以便财务处及时与 银行联系备款。
第三十六条 凡同一次在同一商家采购金额超过 1000 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 应办理转账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1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