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规[2012]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2012〕5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企业: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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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精神,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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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规[2012]5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17【实施日期】2012.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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