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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
目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
1)对于未在实施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
2)对于实施围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
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市
目标
1)各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5年不少于50%;2016年起外环线以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线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十三五”期间,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率达到40%以上或装配率达到60%以上。外环线以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住宅、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100%采用全装修。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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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发展规划》
保障
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的项目(居住建筑 装配式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 45%或装配率不低于 65%),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3.天津市
目标
1)2017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2)2018至2020年,新建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宅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3)2021至2025年,全市围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保障
1)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达到一定装配率比例,给予全额返还新型墙改基金、散水基金或专项资金奖励。
2)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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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建筑面积奖励。
4)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4.市
目标
1)到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
2)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
3)到2025年达到30%以上。
保障
1)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
2)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
5.省
目标
1)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