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 承包人(全称): XXXXXX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和范围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无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 年 6 月 25 日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