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现代教育理念下,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的问题一直议论纷纷。眼下,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略加斥责,就可能会造成学生对老师“出言威胁”的后果,甚至会被学生殴打或者诉至法庭。如何使教师的惩戒权得到更好地利用,已成为教育部门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据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管理与支配关系的体现。
(二)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 (三)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
(四)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主要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惩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以此保证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适用范围
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的适用范围和内容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主体的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对中小学生实施惩戒的主体。从内容的适用范围来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可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业型失范行为。
所谓学业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与学生的学业相关的,例如旷课、考试作弊等行为。对此通常采用降级、留级、取消考试成绩、留校或课后辅导、不授予毕业证书等惩戒方式。 (二)违纪型失范行为。
所谓违纪型失范行为,是指学生抵触学校制定的各种校规校纪,比如学生破坏课堂纪律、打架、盗窃、故意损毁公物、校园暴力伤害等。对于违纪型失范行为,中小学教师可以采取口头责备、通报批评、责令写悔改书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教师则应经学校同意后,以学校名义施给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 (三)失德型失范行为。
所谓失德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生违反针对一般社会成员所要求的道德行为。失德型失范行为也属于违纪性师范行为的范畴。
(四)违法型失范行为。
所谓违法型失范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针对一般公民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譬如打架、斗殴造成其他学生轻伤,对其他人进
行敲诈勒索等,这些行为已经直接触及到法律的底线,此时的违纪失范行为就升格为违法型失范行为。
三、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使得教育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维护了学校正常的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可见,中小学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具有极大现实意义。
(一)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促进了学生的发展。 1.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
德育的本质,就在于将外在的社会规范转化为个体品德。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既需要对学生的合乎规范的行为进行肯定评价,又需要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评价。 2.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
经受一定的“心理挫折”,从内心反省自己的错误,提高战胜诱惑的能力。这样不仅使学生形成了坚强的性格,而且培养了他们勇于正视错误的心理承受能力,磨练他们的意志。 (二)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维护了学校的秩序。
中小学生大多处于未成年阶段,明辨是非能力比较差,没有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如果教师对这些不良行为置之不理,就容易使犯错的学生丧失羞耻感,甚至模仿错误行为,学生犯错的倾向性就变得比较大。
(三)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学生迈向社会的必经场所。中小学校承载着培养未来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重任。学校作为先进文化和先进知识的传播阵地,对社会其他领域产生深刻影响。
四、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要求
教师惩戒的目的是通过给学生精神上的触动或刺激,来激发学生改正错误的决心,但是,惩戒又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也有局限性,不当的教师惩戒还可能导致不好的效果。因此,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要求。 (一)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
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深刻认识到教育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实施教育惩戒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学生。从一定意义上讲,教师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与成长。
(二)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若是一种权利,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权利允许放弃或转让,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当教育惩戒权既成为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又成为其义务时,才能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成为明晰的教育权奠定基础。
(三)构建制度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
首先,要构建系统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政策制度。其次,要构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程序制度。再次,应当构建服务
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救济制度。因此,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在承认中小学教师具有惩戒权的同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以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性。
浅析我国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2019年教育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