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会计 法》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费收交和经费拨款 ()
根据全总有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的规定,工会会员应当每月 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 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费收 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
资,机关工勤人员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2)事业单位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企业单位的会员,凡作为工
资发放的,均应计算交纳会费。 ()
1、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十五日前应按 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单位行政拨款
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已实行2%工会经费全额由税务部门代收、财政代扣代缴的地区,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予以返还),上解地方总工会40%(实行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全总、省总有关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执行),基层工会应督促单位行政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
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取得工资 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1
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 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 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 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 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由上级工会按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
3、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 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 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 二、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规定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
基层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 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滚存经费结余不得赤字。年度预算草案, 要充分听取本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后,于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1、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 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2、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 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应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 众服务活动方面。 2
3、预算在执行当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 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 审批程序相同。 ()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严 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确保年度预算任务的完成。经费支出要做 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工作经 费不足的,可商请行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1、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工会 财务制度。
2、应当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会经 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3、工会经费开支应根据审定的预算,由主管工会财务工作 的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事项,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 论决定。
4、工会支出费用的报销,必须严格履行规范的审核、审批 手续。原始单据必须是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收据,应有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