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煤气管理制度 版 号: B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01日 编 制:能源环保部(处)日 期:2014年03月25日 审 核: 马忠民 日 期:2014年03月28日 批 准: 李利剑 日 期:2014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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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号 B 更改更改次数 页次 1 全部 更 改 理 由 推行清单式管理和标准化作业 更改单位 能环环保部(处) 审核 马忠民 批准 李利剑 生效日期 2014.4.1 钢铁公司煤气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障公司煤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煤气产、供、用的协调与平衡,保障生产顺行,做到合理、节约用气。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混合煤气(以下简称煤气)和民用煤气以及公司煤气管网上所有产、供、用气的单位及所辖设施。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3.1 引用文件 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AG/GL/ZD135-01《钢铁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国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CJJ 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2 定义 主管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户的介质管道。 4 职责 4.1 能源环保处负责公司煤气的管理。 4.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气管理的政策、法规。 4.1.2 编制公司煤气平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1.3 制定煤气资源回收利用方案和措施,开辟煤气新用户,推广节约、利用煤气的新技术,并组织实施。
4.1.4 审批公司煤气用户用气资格和煤气使用的增、减量及种类变更,提出煤气计量点需求计划。
4.1.5 负责煤气管网上各产、供、用气单位管辖范围及产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