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控制程序
1.目的
对工厂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 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 认证标志。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厂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3. 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 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 3.2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保管。
3.2成品检验员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 4. 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4.1认证标志的购买
4.1.1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当认证标志库存量低于
1000枚时,供销部
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供销部进行购买。 4.1.2供销部依据相应程序到认证中心指定处购买标志, 申请文件和发票,填写《3C ”标志购买登记表》 4.2认证标志的保管
本厂的认证标志由仓库管理员专人保管,对新购进的标志,保管员依据发票 核对标志数量、规格,填写《3C”标志进出存帐》未经质量负责人批准任何人 不得领用 4.3标志的使用
并保存申请购买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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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标志的施加方式:从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处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标志。
4.3.2标志的图案规格尺寸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指定机 构发放,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4.3.3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符合认证要求的合格品。
4.3.4粘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由质量负责人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合格后,仓库管
理员根据《3C ”标志使用登记表》的具体数量进行发放。检验员填写《3C ”标志 使用登记表》。
4.3.5不合格品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4.3.6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 4.3.7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8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
4.3.9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4.3.10自觉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标 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如实汇报使用情况。
4.3.11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导欺诈消费者,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12工厂郑重承诺: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 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 4.4标志施加的位置
4.4.1所有认证标志粘贴的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开关柜放在正面,我厂规 定标志粘贴在产品标牌的右下角。
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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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证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5.1认证证书的保管
5.1.1工厂的3C认证证书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 租、转让认证证书。
5.1.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 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申请办理。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 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 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 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 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 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 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 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 其质量保证体系、
工厂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 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
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
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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