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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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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农质安发[2005]6号 2005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品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过程。 1 / 3

第三条 申请产品复查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第四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县级农业部门逐级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

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向省级承办机构及省级以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领取或咨询,也可从www. aqsc.gov.cn或www.agri.gov.cn下载。

第五条 省级承办机构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复查换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省级承办机构确认复查换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有效的检验报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证明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可免予抽样检测。

经省级承办机构初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相应材料分专业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

第六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经复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将全套复查换 2 / 3

证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需补充材料的和不符合要求的,通过

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必要时,部直分中心应当对各地方的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材料及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推荐材料的综合审查。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提交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不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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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农质安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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