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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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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 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员。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 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 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 中华全国总工会 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 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

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 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 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 科级以上、 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 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 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 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 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 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 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

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 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并督促 考核合格。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 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 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

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 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 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 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 员开展工

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 依法监督。

(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 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的要求。 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 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 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 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 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 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 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 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 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推广先进的安全管 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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