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DOC 105页)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

第一部分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 氯化公司系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随着城市的发展,氯化公司已被居民小区包围,不仅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发展。根据省、市环保局及市政府要求,氯化公司需限期搬迁。氯化公司新址拟选在某县境内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化公司”住地,这就需要取得盐化公司的土地。盐化公司是新设立的且在筹建阶段,仅有土地及其地上部分建筑物。氯化公司想要取得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投资;三是吸收合并。采用何种方式节税最多、经济效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第一种方案:购买(注意理解出售方和购买方的税负情况)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购买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采用此方案,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缴纳所有相关税费。盐化公司属于出售方,发生了转让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

1 / 106

税和企业所得税。氯化公司属于购买方,其承受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如果氯化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妥善安置盐化有限公司全部职工,其中与盐化公司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盐化公司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第二种方案:投资(税负:不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此方案,就是盐化公司将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以投资入股形式转让给氯化公司,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的股权。采用此种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不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 / 106

2、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必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条规定,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粘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财产转让无有所得,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 / 106

5、契税。

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4%契税。

第三种方案:吸收合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将盐化公司兼并或吸收合并,盐化公司注销。盐化公司(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氯化公司(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采用此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1、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企业合并是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因此,盐化公司转让给氯化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不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4 / 106

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盐化公司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发布日期:2010-10-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涉及到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过

户到合并方的行为,是否参照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之内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是否也可参照该条内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5 / 106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DOC 105页)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第一部分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氯化公司系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随着城市的发展,氯化公司已被居民小区包围,不仅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发展。根据省、市环保局及市政府要求,氯化公司需限期搬迁。氯化公司新址拟选在某县境内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化公司”住地,这就需要取得盐化公司的土地。盐化公司是新设立的且在筹建阶段,仅有土地及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2kg11z96y8wrp7230mk0mq5e7eayt017zj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