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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493-2015/0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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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代码:0493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审批的相关规定
1、《行政许可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a)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b)办理权限: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的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提交有关材料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二)审批内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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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是否是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
(2)级别: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级别要求。 (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审批对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1、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乙、丙各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等级分为特大级、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2、单位的资质满足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级别要求。从事特大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甲级资质;从事中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乙级资质;从事小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丙级资质;
3、提交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相应条件不符合第(一)条所列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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