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
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规定:市级负责办理事项审批,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本季度辖区进行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
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将市区企业、县辖区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分别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项目由县质监局实施。
四、备案条件 1、委托企业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覆盖委托加工产品; (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XX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生产许可证业务办理呈批表;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5、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XXXX-XXXXXXX 投诉电话: XXXX-XXXXXXX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