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公安部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24〕48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切实加强公章刻制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24〕4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实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即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许可依据、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旅馆、公章刻制业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即获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逾期未提交承诺补充的相关材料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由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统一印制发放(参考式样附后),各地要认真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服务、事后监管等各项工作,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二、深化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一是压缩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对申请设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并且符合国家法定条件及《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7)168号)要求应予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证照核发工作;不予受理许可的,应按规定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二是压减公章刻制时间。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公章制作单位在严格落实“0.5天内完成印章刻制”要求的基础上,争取达到2个小时出章,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三是规范公章制作单位经营管理。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要向社会公布公章制作单位名录并及时更新,用章企业申请刻制公章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
三、强化事前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强化对旅馆、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日常治安检查,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治安部门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检查,不断规范旅馆业落实“四实”登记,对辖区内非法承刻公章的要依法予以打击。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旅馆、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发现隐患,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督促建立规范的前台接待、印章承接刻制等业务制度。做到文明礼貌、方便客户、严格要求、按章办事。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旅馆业、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每月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来管理等业务知识,建立学习考核台帐备查。各地治安部门要采取集中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旅馆、公章刻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经营意识,提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提高随机监管的科学性。监管工作情况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四、完善信用监管惩戒机制及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未严格履行承诺内容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从业单位,辖区公安机关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要依托全市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法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推送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公示企业违反行业管理、治安管理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从业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要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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