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GT-ZD-009-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资源配置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本体建设部为人力资源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人力资源编制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编制是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在保证人力资源效能持续提升的基础上,实施公司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人力资源数量、结构、成本和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人力资源编制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公司实行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定期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一级单位组建成立前,集团本体建设部应及时拟订该单位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设置方案,经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在杭区域所辖物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区域应及时拟订该物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架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设置方案,经该区域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本体建设部,经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人员流动及岗位职能变动等情况,于每年的11月制定下一年度的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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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
第八条 各单位填报的《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送集团本体建设部。
第九条 集团本体建设部须对各单位的《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进行统一汇总、核定和统筹调控,并与各单位充分沟通后,提出意见,经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集团本体建设部须将批准后的年度人员编制及用人计划及时反馈给各单位,并负责监督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章 各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职级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一级单位层面的组织机构设置、职级编制 (一)集团职能部门
各管理中心原则上配置总监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监一名,各集团职能部门原则上配置正职一名,副职一名,高级经理助理、经理助理若干名。
(二)在杭区域
区域原则上配置总经理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如区域所管理的物业服务中心在10个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个物业服务中心或1000万元营业收入,可增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一名。
区域所管理物业服务中心在6个以上的,可设立综合管理部,负责区域的综合管理、本体建设、财务管理、业务拓展等工作。区域综合管理部原则上配置正职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职一名,并可视情况配置本体建设专员、财务专员、质量管理专员、业务拓展专员各一人,各专员的职级为经理助理或主管。
区域应设立园区生活服务部,负责本区域的园区生活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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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生活服务部经理由区域负责人兼任,另可配置副经理或经理助理一人。
(三)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原则上配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一名;如总经理由公司总部兼任的,则可配副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助理一名。分子公司所管理的物业服务中心在10个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个物业服务中心或1000万元营业收入,可增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一名。
分子公司原则上可设置二至七个职能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物业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秩序维护部、园区生活服务部、工程技术部,除综合管理部、物业管理部、园区生活服务部外,其他职能部门的设立须根据本单位的接管项目、经营收入、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报集团审批。其中:财务部的设立前提为接管项目规模达到8个以上或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的单位;秩序维护部的设立前提为秩序维护系统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单位。
分子公司职能部门原则上配置正职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职一名,一般情况下不配助理,如确因工作需要,在有部门正职的情况下,可增配部门副职或助理一名。职能部门之间或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兼职的可不算职数。
(四)专业公司
专业公司原则上配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一名;如总经理由集团领导兼任的,则可配副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助理一名。专业公司所管理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个下属单位或1000万元营业收入,可增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一名。
专业公司原则上可设置二至五个职能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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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园区生活服务部等,除综合管理部外,其他职能部门的设立须报集团审批。专业公司职能部门原则上配置正职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职一名,一般情况下不配助理,如确因工作需要,在有部门正职的情况下,可增配部门副职或助理一名。职能部门之间或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兼职的可不算职数。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设置、职级编制
物业服务中心下设基础物业服务部和园区生活服务部,园区生活服务部可下设健康服务专员、文化教育专员及居家生活专员,基础物业服务部可下设客服主管、工程主管、秩序维护队长、保洁主管、绿化主管。
物业服务中心各职级人员原则上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 公寓类物业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10万㎡以内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内的物业服务中心,职级编制如下表一。
序号 1 2 3 4 5
岗位名称 经 理 副经理
1名
经理助理 管理员(含前台)
工程人员 秩序维护系统
(含监控员) 保洁绿化系统
以每人服务30000㎡为标准(可根据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及物业服务费标准适当增加)以每人服务40000㎡为标准(根据项目工程设施配置情况可适当增减)
以每人服务5000㎡为标准(根据项目出入口数量可适当增减,多开一门,可增配3-6人,具体根据开放门的时间/人流量及车流量确定)
以每人服务7000㎡为标准
副经理或经理助理只配1名
人数
备注 配兼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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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10-15万㎡或年营业收入在100-200万元的物业服务中心,职级编制如下表二。
序号 1 2 3
岗位名称 经 理 副经理 经理助理
人数 1名 1名
备注 配兼职经理
管理员、工程人员、秩序维护系统、保洁绿化系统人员配置参照表一标准。
(三)建筑面积15万㎡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中心,职级编制如下表三。
序号 1 2 3
岗位名称 经 理 副经理
1-2名
经理助理
人数 1名
备注
副经理1名或经理助理
2名
管理员、工程人员、秩序维护系统、保洁绿化系统人员配置参照表一标准。
备注:建筑面积25万㎡以上的,每增加10万㎡可增配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名。
第十四条 别墅类物业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一)建筑面积5万㎡以内且年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内的物业服务中心,职级编制如下表四。
序号 1 2 3
岗位名称 经 理 副经理
1名
经理助理
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名
人数
备注 配兼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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