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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8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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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

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 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 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 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 根据《公务员法》 、《劳动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 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 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 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 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 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 5 次算旷班 1 天。旷班连续超过 3 天或者 年内累计旷班超过 7 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 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予以 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 一 ) 国内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

偶不住在 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

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 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 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假

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 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 1次,假期为 20 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二 ) 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假。

1、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 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 (2) 累计工作满

20 天以上的;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

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 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 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机关、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 假不得在下一年

使用。

(三) 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 女职工正常分娩者 ( 含提前或超期分娩 ) ,给予 98 天 产假(其

中产前 15 天,产后休息 83 天)。难产或双生以上 的,增加产假 15 天。

(2) 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 (人工 )流产的,给予产假 20?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 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 请,单位批准,

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 98 天产假 之内或作病假处理。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 间,可以合并使用。

(5) 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 7 天护理假。

(6)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

在试用期 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 四 ) 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的可请病 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

评为优秀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 试用期相应延长。

( 五 ) 事假 1、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 可

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 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

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 六 )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 七 ) 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 ) 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3— 5 天的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 严格管理和按规

定权限、 程序审批的原则, 需本人书面申请, 逐级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 批准,科长由分

管领导批准;科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两 天以上(含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 三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办领导 班子成员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外出或年休期间 由指定负责人代理职权)。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特殊 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 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 手续的一律按旷班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 后,请假人应及

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 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 ( 患传染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8705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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