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沪财采[201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采[2014]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依据《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 1 / 2
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已经明确了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同时,该办法已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等的内容要求,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也明确了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要求,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除此之外,本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失败公告以及电子集市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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