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4] 号),创新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集聚空间是指以文化产业为主要内容,主导领域突出、产业导向明确、配套服务完善、文化氛围浓厚、文化企业或人才集聚效应显著,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列明的文化产业类别范围,或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列明的数字创意产业类别范围。
第四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分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含企业集聚类和人才集聚类)、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共五类,其中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按照集聚方向的不同分为企业集聚专类空间和人才集聚专类空间。
第五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集约利用、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
第六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空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期不少于5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空间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下同)或第一位人才签约进驻时间为准。
第九条 认定文化产业园区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多栋(不少于3栋)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具有明确边界范围,且建筑外型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的特定区域方可申请园区认定。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园区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入驻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园区建筑面积2万-4万(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园区建筑面积4万-6万(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数量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园区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数量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
第十条 认定文化产业楼宇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外型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且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或影视拍摄基地内的独栋楼宇方可申请认定。独栋楼宇分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未与该楼宇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相连接则可将整栋楼宇纳为认定范围;二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且从建筑设计上已将裙楼与相邻楼宇进行了分割,则可将该楼宇及与其相连的分割部分裙楼都纳入认定范围;三是该楼宇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但从建筑设计上未将裙楼进行分割,则不能将裙楼纳入认定范围。
(二)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楼宇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楼宇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入驻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楼宇建筑面积1万-3万(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楼宇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楼宇建筑面积3万-5万(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数量占楼宇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楼宇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数量占楼宇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
第十一条 认定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和影视拍摄基地内,也非文化产业楼宇)中的部分纵向相连楼层、街区和园区(非文化产业园区)中的部分集中空间(横向或纵向均不能有其他业态场地将其分隔)方可申请认定。
(二)企业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相应条件: 1、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空间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专类空间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入驻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建筑面积5000-8000(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数量占空间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建筑面积8000-10000(含)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数量占空间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入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空间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
(三)人才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相应条件:
1、人才集聚类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集聚国际人才的,可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空间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每年需集聚不少于10名国际文化产业人才(指在国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正面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人才,下同),或集聚不少于5名国家级文化产业人才(指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家级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人才,下同),或集聚不少于10名省级(指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或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人才,下同)及以上文化产业人才;建筑面积在3000(含)-6000平方米的空间,需集聚不少于15名国际文化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8名国家级文化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20名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人才;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空间,需集聚不少于20名国际文化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10名国家级文化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30名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人才。
人才集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和签约柔性引进两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不少于1年,并需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签约柔性引进的需确保所有人才每年在空间驻留创作研发总时长不少于270天、现场教学总时长不少于50小时、举办行业活动场次不少于10场。
第十二条 认定影视拍摄基地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影视拍摄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二)基地应拥有专业影棚、置景车间、道具库、化妆间、服装间、影视器材租赁机构、剧组饭堂和剧组公寓等影视拍摄所必备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专业影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剧组公寓数量不少于100间/套。
(三)基地应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文化企业租用面积占基地总办公面积不少于50%。
(四)基地每年进驻拍摄剧组(包含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等四类剧组)不少于15个,全部进驻剧组总拍摄时间不少于270天。
(五)基地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和明确范围,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第十三条 认定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基地已入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已入驻影视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均不低于90%,入驻的专业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并曾以企业名义或企业股东名义在上述公开播映影视作品片尾署名的企业。下同)在数量和使用面积上占入驻影视企业总量和总使用面积均不低于50%。其中:建筑面积5000(含)-8000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0家;建筑面积在8000(含)-1万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5家;建筑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20家。
(三)配备有适合后期制作基地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符合如下情况的可给予相关认定:
(一)文化产品专业市场类园区、楼宇分别申请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认定的,可将入驻企业及文化企业分别扩大至产品销售
门店(个体工商户)及文化产品销售门店(个体工商户),其他标准仍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标准执行。
(二)由一家主体企业独立成园或拥有独栋楼宇分别申请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认定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达到如下标准:1、园区或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 、主体企业研发环节须在园区或楼宇内;3、主体企业在园区或楼宇内设立控股文化企业不少于3家;4、主体企业及设立在园区、楼宇内的控股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20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存在分期建设情况的,分别按照下列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后期建成的区域与已认定园区空间相连或相近(两个园区最近端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的,若申请认定,则需将已认定区域与后期建成区域统筹成一个园区按照第九条标准进行重新认定。但在申请园区建设扶持时,需剔除已认定园区的建设投入额;若不申请认定,则后期建成区域不能纳入文化产业园区范围,即入驻其中的文化企业将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二)后期建成的区域与已认定园区最近端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不含)的,后期建成区域需单独申请园区认定。
第十六条 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营的非文化产业类园区内的楼宇或空间,建筑栋数在10个(含)以内的,同时申请文化产业楼宇或文化产业专类空间认定的,分别不能超过1个;建筑栋数超过10个的,同时申请文化产业楼宇或文化产业专类空间认定的,分别不能超过2个。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采取“分批受理和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符合本办法相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建设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网站下载《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三)场地物业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委托合作协议; (四)运营机构与第一家进驻企业(或人才)的签约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进驻企业的信息清单(除人才集聚专类空间外的其他申请者提交);
(七)人才集聚信息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才集聚专类空间的提交);
(八)进驻拍摄剧组信息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影视拍摄基地的提交);
(九)进驻影视后期制作企业信息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的提交);
(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文化产业集聚空间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进行初审,在《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中给予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需现场核实材料信息。对于不合格的,需电话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整改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区文促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产业空间”预选名单,报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区文促中心网站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促中心下发认定通知,授予 “龙岗区文化产业空间”有关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对我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对认定满一年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经营管理不善,未能达到空间认定有关条件的; (二)空间应有配套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保障不到位,内部环境和文化氛围有较大幅度下降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空间运营单位有违法侵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撤销其有关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接受、不配合年度绩效考核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空间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五)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若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将撤销其有关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摘牌。
(一)空间功能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空间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空间公共配套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影响空间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龙文产办通[ ]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