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20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6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6日
宜春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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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619号令)、《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为0.8%。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 》相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遵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实 2 / 3
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
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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