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这体现了少数民族平等权益保障的特殊原则。
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世界各国的民族的发展都具有不平衡性。在实现民族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的平等之间的极大矛盾。因为“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换言之,由于个人天赋的不同,家庭背景以及环境的不同,个人努力的不同,这些不同是客观存在的,决定着平等的实现程度。因此,在事实上的平等与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就存在着种种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形式的平等,有时需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实现平等,即平等的结果往往要求不平等的机会。
在实现民族平等方面也同样如此,要实现民族之间结果的平等并且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就必须考虑各民族发展上的差距和文化上的差异,如果单纯强调“一把尺子量到底”,其结果只会是无法平等。
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特别保护的特殊原则,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具体表现为优惠政策和措施。
现在,许多国家都有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给予基于社会差别之上的特别保护。
我国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长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许多少数民族往往因为其人口数量、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在一些方面还难以有效地依法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难以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此,我国通过立法、行政、政策等手段进行了引导和调整,在民族政策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原则。
如材料所述。这些特殊性原则更多的是关注民族之间结果的平等。实践证明:这些特殊性原则具体化为政策和措施得以贯彻和实施之后,已经充分显示出促进各民族权利平等、共同发展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