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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
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
为提高我县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使各经营户都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消费环境,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降低卫生安全隐患,并切实加强食品、公共场所行业行为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我县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了解基本的卫生法律法规,并掌握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及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等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培训对象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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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知识
重点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
1.饮用水经营单位建筑、设施与设备、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 4.个人卫生要求。
(三)职业卫生防护卫生要求
(四)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 1、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2、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要求。 3、消毒制度要求。 4、用具设备卫生要求。 5、个人卫生要求。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管理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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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约定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的原则,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测试。培训内容原则上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要对食品、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设施要求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要求进行重点培训。
二是要同时组织经营者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详细培训新颁布法律条款内容,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三是要对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内容认真辅导,指导他们进行自学,从而达到“自学到自律”的目的。 (二)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1.培训方式:集中培训 分散培训。 2.培训时间与周期 (1)上岗前培训: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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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首次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15小时;在岗的“连续”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小时; 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从业人员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培训周期为两年。 (2)针对性培训:
水源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公共卫生用品洗消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
五、卫生知识培训时间安排
上午8:40----11:40 下午2:4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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