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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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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土资发[2006]8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82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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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

第五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 / 4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野外工作检查

第十条 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 (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3 / 4

(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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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土资发[2006]8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6.10.12【实施日期】200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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