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并开具专用处方。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3、麻醉药品处方应注明使用原因。
4、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5、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业处方、专册登记。专册应按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6、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备查。 7、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制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7、药房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用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精神药品处方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制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处方应当存留两年备查。
3、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医务人员不得对处方涂改。 4、精神药品的消耗应有独立收支账目,每次盘点应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医务主管部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
1、在毒性药品的报告上要与其他药品分开划区,专柜管理。
2、毒性药品的调配必须有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 3、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必须有复核签字方可发药。如发现处方有疑问,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调配。
5、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容永道长者护理院药房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