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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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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 审 机 构

第四条

法学院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奖学金等级 元/年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30000 16000 12000 两年制 元/年 18000 12000 10000 三年制 元/年 16000 10000 8000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系),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 基 本 原 则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确定。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评定,国际小学期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参见第五章第十九条)。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因实行动态管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

第九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条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各等级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导师负责认定。(期刊目录及级别分类见《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刊物发表的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7月底。)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英语提前通过研究生的成绩在原来成绩基础上提高3个等级。(成绩评定等级见《研究生手册》)

(五)法学院评审小组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导师、教研室对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定,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在法学院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

第五章 工 作 程 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法学院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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