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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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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免疫和驱虫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猪只疾病的发生,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猪只生长速度,确保猪只健康、

快速的生长,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免疫、驱虫制度。

一、免疫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猪场和周边地区的疫病发生情况,正确选择疫(菌)苗种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同时根据疫情严重程度,适当增减免疫剂量;注射器及针头要严格消毒,尽量做到一猪一针头。

第四十一条 免疫前、后应做好免疫监测,确定免疫时机,观察免疫效果,如果免疫失败,应尽早、尽快补免、补防;并根据免疫监测即抗体水平变化结合实际经验适时的指导、调整免疫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在免疫接种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母源抗体,猪群健康状况,疫病发生季节,疫苗的有效期和疫苗的副作用等。

第四十三条 对体制弱的、有慢性病的和怀孕后期的,如果不是已经受到传染的威胁,最好暂时不接种。

第四十四条 发现疫情时,应马上安排针对该病的紧急防疫,如无特殊疫病流行则按计划进行定期预防接种。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在接种时难免对猪只进行驱赶甚至捕捉而造成应激,故在接种前后一周应投喂一些抗应激的药物,以减少猪只应激反应。

第四十六条 接种时接种人员要做到消毒认真,剂量、部位准确;接种后,要加强饲养管理,使机体产生较好的免疫力,减少接种后的反应。

第四十七条 免疫接种后,注意观察猪只的反应,如有不良反应或发病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上报公司主管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免疫要做好记录记载,每半年报告一次驻地畜牧部门。 第四十九条 附免疫程序

一、后备(公、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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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种类 细小病疫苗 乙型脑炎疫苗 口蹄疫疫苗 猪瘟脾淋苗 伪狂犬病疫苗 免疫时间 配种前60天 配种前55天 配种前48天 配种前34天 配种前13天 用量和方法 肌注1头份/头 肌注1头份/头 肌注2头份/头 肌注4头份/头 肌注2头份/头 二、生产公猪 生产公猪的免疫程序参照生产母猪的程序执行。 后背公猪的免疫程序参照后备(公、母)猪的程序执行。 三、生产母猪 疫苗种类 伪狂犬疫苗 猪瘟脾淋苗 细小病灭活苗 免疫时间 产前33天 产后7天 产后14天 用量和方法 肌注2头份/头 肌注2头份/头 肌注1头份/头 口蹄疫疫苗,全群普打。每年3月、10月份各一次。 乙型脑炎疫苗,全群普打。每年3月、7月底各一次。 四、仔猪 疫苗种类 喘苗 猪瘟脾淋苗 口蹄疫 喘苗 伪狂犬疫苗 7日龄 17日龄 24日龄 37日龄 45日龄 免疫时间 用量和方法 肌注2头份/头 肌注2头份/头 肌注1头份/头 肌注1头份/头 肌注2头份/头 五、育肥猪 90日龄后的育肥猪,每三个月注射一次口蹄疫、猪瘟脾淋苗。 二.驱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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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高效、安全、广谱的驱虫药,保证驱虫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十一条 同时驱体内外寄生虫时一般采用帝诺玢、伊维菌素、阿维菌素等混饲连喂一周的方法;只驱体外寄生虫时一般采用杀螨灵、虱螨净、敌白虫等体外喷雾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如果采用一餐式混饲驱体内外寄生虫的方法,要隔7天再用一次。 第五十三条 仔猪断奶转群前驱虫一次,新购猪只驱虫2次,隔离30以上天才能并群,商品猪驱虫前最好健胃。

第五十四条驱虫后要彻底清洁环境,加强粪便管理,防止再次感染。

第五十五条驱虫药剂量要准确,最好先做小群试验,后大群推广,注意观察,及时抢救中毒病猪。

第五十六条 正确选择驱虫药和驱虫方式,达到“虫净、猪宁、省料、快长”的效果。

第六章 猪只疾病治疗与用药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兽医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必需每天巡场2次,负责疾病治疗指导和兽医卫生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 饲养人员必需每日巡查猪舍,观察猪只皮毛颜色、精神状态、采食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给场长或兽医人员,并及时进行解决。

第五十九条 饲养人员发现病猪后应将其从猪栏中隔离出来,经兽医人员鉴定为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实施治疗方案;对病情严重者及时清理出健康猪舍,放在隔离猪舍实施隔离。

第六十条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必需在兽医人员的指导下实施治疗用药,对连续治疗超过5天的病猪转入隔离猪舍进行隔离治疗。

第六十一条 育肥后期发生疾病的猪只必需经治疗康复7天后方可出售。 第六十二条 所有治疗用药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同时必需符合无公害生猪生产作业规范和绿色生猪生产作业规范。

第六十三条 所有兽药必需符合GMP标准,任何未经许可的兽药禁止使用,禁止对猪使用任何人用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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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治疗用药必需掌握药物剂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建议剂量的两倍。 第六十五条 所有药物的领用,使用必需纪录清楚。

第七章 种畜标识制度

第六十六条 防疫标识,按国家统一标识,统一耳牌,免疫达标后统一佩戴。 第六十七条 本场种畜标识,YS(永顺)+5位阿拉伯数字。 第六十八条 公母标识,♂为公猪,♀为母猪。

第六十九条 本场出场的种畜必须佩戴本场标识,没有标识的绝不允许销售。

第八章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七十条 猪舍饲养人员必须每天检查猪舍2次,发现病死猪后必须及时汇报给兽医;有治疗价值病猪必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治疗。

第七十一条 所有病死猪不得出售,不得食用,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十二条 当病死猪需要送检时,应将病死猪及其排泄物用有内膜的饲料袋送检,所在猪舍必须用消毒剂喷雾消毒。

第七十三条 常见病死猪必须送到兽医室由场内兽医负责检查、剖检等工作;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例必须及时汇报给场长,并报呈当地兽医检验部门进行确诊。

第七十四条 病死猪由猪场兽医负责处理; 对于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或疑似人畜共患传染病例禁止解剖;病死猪必须深埋或焚烧。

第七十五条 病死猪深埋坑(化尸池)要远离猪舍和水源,坑内必须撒上生石灰,病死猪必须用火碱覆盖后掩埋。

第七十六条 焚烧处理的病死猪必须焚烧充分,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必须深埋。 第七十七条 病死猪必须登记备案,剖检的病死猪只必须有剖检和化验纪录。

第九章 安全生产制度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场内职工生命安全及财物无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规章制度。每位职工应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及公司集体利益出发,务必切实遵守执行并相互监督,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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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统一思想,牢固树立“高效生产,安全第一”的大局观念。 第七十九条 场内领导在技能培训会上除向职工讲授专业技能外,还应包括安全生产各方面(防火、防爆、防毒、防漏电等)的知识和注意事项,全场职工应积极查找和反映场内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隐患,共同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并执行,必要时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八十条 组织职工学习掌握场内各种设施设备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措施,同时让职工了解熟悉场内水、电、气、煤的基本布局情况和运行规律。 第八十一条 场内特定位置要在显眼处悬挂对应标示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科学合理存放,由专人看守并持钥匙。严禁任何人员非工作原因私自携带以上物品入场。

第八十二条 场内职工平时要细心观察留意场内设施设备和水、电、气运行有无异常,如发现有任何细微异常都应及时通知场内专门人员处理。

第八十三条 维修工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已获得资质认证的才能上岗,且应熟悉水电气安全知识、触电急救方法和火灾应急扑灭方法。工作前应做好一切准备,穿戴好防护用品,禁止使用失灵的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第八十四条 职工在对畜舍进行消毒时,注意不要将消毒液喷洒到自己或他人体表,防止消毒液将皮肤烧伤,如不慎弄到皮肤上,要尽快就医。

第八十五条 职工有权制止任何人一切违章操作,任何人也不准强令职工违章作业,职工有权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十六条 严防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对于猪只任何疑似传染性疾病,其他职工不能擅自处理,要及时上报场内专业兽医人员并按其提出的处理方案执行;同时严禁任何人食用场内病、死猪肉。

第八十七条 场内职工突发疾病或突遇事故受伤,应就地做应急处理后或拨打120或立即将其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

第十章 考勤、休、请假及顶班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严格考勤及合理安排场内职工休假、请假及顶班,现将考勤、休、请假及顶班制度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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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管理制度

公司主管及有关主管部门。第五章免疫和驱虫制度为预防和减少猪只疾病的发生,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猪只生长速度,确保猪只健康、快速的生长,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免疫、驱虫制度。一、免疫制度第三十九条根据猪场和周边地区的疫病发生情况,正确选择疫(菌)苗种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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