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本条规定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过程中及时记录,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可参照 本规范附录 E第 E.0.1 条的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E 第E.0.2 条的规定。
5.4.4 本条规定原始记录更正用杠改,在原数据、文字处画杠,画杠后原数据等应清晰可见, 并在杠改处旁边写上改后的数字、文字。应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这样做便 于追查。
5.4.5 本条规定对自动采集数据因检测设备故障引起的更改,规定了更改程序。
5.4.6 本条规定了检测工作完成后的后续工作, 包括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的或手工生成的工作内 容。有检测报告、检测数据的整理、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环境记录,并作好检测设备 清洁保养,检测环境的清洁工作。本条还规定了已检试件留置处理的补充要求。
5.4.7 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工作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4.8 本条规定了要做好工程现场检测安全工作, 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 必要时应采取相应 的安全措施。
5.4.9 本条规定工程实体检测场所检测后的环境保护工作。 5.5 检测报告
5.5.1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公示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 A4纸打印,检测报告纸张不宜小于 70g,页边距
宜为上、下为 25mm、左 30mm、右 20mm,多页的应有封面和封底。室内检测报告
的内
E
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E第 E.0.3 条的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 附录 第条的规定。 E.0.4
5.5.3 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编号, 按年度、 工程项目连续编号, 每年中不得空号、 重号,
不得有改动等。
5.5.4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出报告的程序。 要有检测人签字、 检测审核人签字、 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 “CMA”等标识章。多页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表示检测报告的严
肃性和规范性。
5.5.5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 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 表示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 性。
5.5.6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 5.5.7 本条规定了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要求。 5.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5.6.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将日常检测得到的数据分别进行积累整理。
5.6.2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定期分析已得到的检测数据,以改进自身检测管理工作等。
5.6.3 本条规定检测数据是宝贵的资源,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检测数据, 以便充 分利用。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现有的检测数据,分析研究一些质量发 展趋势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了解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等质量趋势;二是在此基础上再 有计划地增测一些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来验证和建立本地区的一些工程技术参数。
目前,在已有检测数据基础上的分析项目有: 1 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升降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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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材料、产品质量情况的对比分析,合格率及其分布情况; 3 施工控制有效性的对比分析;
4 有关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效果等对比分析;
5 一些试件检测值的平均值、离散性、均方差的统计分析; 6 一些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7 其他变化趋势、性能变化原因分析等。
目前检测项目再适当做些补充检测数据,完成一些本地方的工程技术参数修订值的项目 有:
1 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配的均方差值的调整值;
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配均方差值等;
2 混凝土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判定参数, 600度天
及
3 回弹法推定混凝土强度值参数本地区调整值; 4 其他。 6检测档案
6.0.1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这是 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溯的重要措施。本条还对资料管理提 出了具体要求。
6.0.2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室,并提出档案室的环境要求。 6.0.3 本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6.0.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与检测技术管理工作一致的,并应有专 人具体管理。
6.0.5 本条规定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工程资料保管期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交城建档 案馆的检测资料应按城建档案的要求备送。 检测机构自身的检测资料保管期限分别为 20年。并作了具体划分。
6.0.6 本条规定检测资料可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倡电子文档,保管期限一致。 6.0.7 本条规定达到保管期限文件的销毁规定,销毁文件要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 毁。销毁登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 5年。
5年和
包括地区、 施工单位、 混凝土生产单位的
1.1 系数的本地区调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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