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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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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财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原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2.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应按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3.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应遵循谨慎性、重要性的原则,对重大会计事项要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章 会计工作

第四条 会计工作必须合法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2.空白支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与银行印鉴必须分离妥善存放。空白支票等由出纳员负责在金库存放;银行印鉴由会计主管人员加锁存放。如会计主管人员出差或离岗时间较长时,应履行交接手续之后指定出纳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

3.出纳人员必须建立银行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要进行登记并签收。领用空白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填写日期; (2)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 (3)必须写明用途; (4)必须注明最高金额限度。

4.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收款收据登记簿,并按收据的印刷序号顺序登记入册。领用收据要登记入册,并由领用人签章。收据使用完毕后,使用人要将收据存根联交回,并办理注销登记,财务部门收据经办人要逐号检查销号,并逐笔登记入册。

5.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对超限额库存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财务主管人员应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并做好抽查记录,抽查库存现金每月不少于二次,财务主管人员在月度终了时,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流转额。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填制收、付款记帐凭证。

第五条 公司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备,印章必须齐全,记录真实,计算准确。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及铁道部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七条 公司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晰。会计报表要满足股东单位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次年2月10日前提交董事会,并报送各方产权代表。

第十条 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照归档要求,负责

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按原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公司计划管理,列入年度(季度)计划的,由购置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件1)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总经理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准购置。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规定,分不同款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交付本单位使用时,由购置部门填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作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凭证。本记录按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填制,登记对象的组成部分必须填制齐全,经接收使用部门及公司主管、财务及经办人签章后,办理实物交接。财务部门根据《交接记录》,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凭证计价、制证、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综合部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除《固定资产卡片》外,还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3和(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等,做到有账必有物,有物必有账,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所有财产管理要建立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确保财产完整、状态良好。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凡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使用中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如工具、仪器仪表、家具、备品、办公用具等,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1.各部门需要使用低值易耗品要事先填报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表(附件2)交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采购,综合部经办人要填制《低值易耗品领用单》或《领(发)料单》财材-4,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发票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一份交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综合部)据以登记《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一份领用部门或领用人,据以登记《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清单》(财材-48)。

2.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综合部)专人负责建立分品名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用以控制各部门使用保管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金额,并定期与财务帐上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3.领用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清单》(财材-48),用以掌握本部门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由综合部、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组成的财产管理小组,负责公司财产的采购及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财产的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

附表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附表2: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表

会计核算制度暂行办法

会计核算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财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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