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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建筑工程专项)标准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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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 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 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
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 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CJJ/T 157—2010)。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为准,法律、法规、规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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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
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
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
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建设控
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旧城区 古城区(护城河以)东建设用地性质 津老街区 建筑密度 (%) 低层 居住 用地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公共管理与标准
低层 ≤40 ≤30 / / ≤35 容积率 ≤1.0 ≤1.3 / / ≤1.0 樊城旧城区 襄州旧城区 建筑密度(%) ≤40 ≤30 ≤28 ≤20 ≤35 容积率 ≤1.2 ≤1.5 ≤2.2 ≤3.5 ≤1.0 建筑密度(%) ≤35 ≤28 ≤25 ≤18 ≤35 容积率 ≤1.0 ≤1.4 ≤2.0 3.0 ≤1.0 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