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
关系解析
目录
基金相关人——GP和LP、基金管理人 万里长征第一步——基金的筹备 解密基金内部管理体系
三个维度找到带着足够银子的风一样的男人 拒绝冲动——“冷静期”为您保驾护航 国家引导基金,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 股权投资协议条款及要点 基金清算退出的那些事儿 基金退出及收益分配
合伙基金运作中的7种特殊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