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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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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相关情形从轻、从重、减轻裁量处罚后,仍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提升或降低相应裁量等级予以处罚。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机关、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八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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