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7.2 污 水 处 理
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
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 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条 文 说 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 490号文的要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由建设部主编,具体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0] 28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 邮政编码:710032。
本条文说明仅供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1 总 则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迅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制定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上起步较晚,明显落后于发展需要。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时出现内容、深度不一,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排水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城市正常、有序的建设和发展。随着国家《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以及《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城市规划相应法规的制定迫在眉睫;现在《城市给水工程规范》及其他专业规划规范
都已陆续颁布实施,为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必须制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以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排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保证了排水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和经济性,是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制定的一份法规性文件。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主要为整个城市的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依据,在宏观决策、超前性以及对城市排水系统的总体布局等方面区别于现行的各类排水设计规范,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设计规范进行。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设市城市一般为20年,建制镇一般为15~20年。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市正常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规划目标的实现和提高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等都不是一个短时期能解决的问题,需几个规划期才能完成。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期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排水工程规划的阶段性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具体化及其实施的必要步骤。通过近期建设规划,可以起到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作用,同时也为城市近期建设和管理乃至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应以规划期规划目标为指导,对近期建设目标、发展布局以及城市近期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作出统筹安排。近期建设规划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成、使用创造条件。排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不但规划要近、远期结合,而且要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排水出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排水系统的布局也应具有弹性,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1.0.4 规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全局着眼,既符合近期的可能,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大处理力度、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数量、充分利用受纳体的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与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相平衡,达到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的目的。
1.0.5 本条规定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贯彻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方针,还应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规划城市的资源、经济和自然条件以及科技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并在用地规划时给以合理布局,尽可能减少污染源。在排水工程规划中应对城市所有雨、污水系统进行全面规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应执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对“水污染防治七字技术要点”也可作为参考,其内容如下:
保——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源;
截——完善城市排水系统,达到清、污分流,为集中合理和科学排放打下基础;
治——点源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集中治理优先,对特殊污染物和地理位置不便集中治理的企业实行分散点源治理:
管——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以管促治;
用——污水资源化,综合利用,节省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
引——引水冲污、加大水体流(容)量、增大环境容量,改善水质;
排——污水科学排放,污水经一级处理科学排海、排江,利用环境容量,减少污水治理费用。 1.0.6 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原则。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一次规划,确定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分期建设。排水设施用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用地面积要根据规模和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的要求全面考虑,一次划定控制使用。 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的国情,排水设施用地从选址定点到确定用地面积都应贯彻“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并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渠多沿城市道路敷设,应与城市规划道路的布局和宽度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受纳水体、出水口应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水体的水域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管渠的布置和泵站、污水处理厂位置的确定应与城市竖向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与以上提到的几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外,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也应协调好。
1.0.8 提出排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目前主要的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 5.《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GB 2501—89
6.《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2941—91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85 8.《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9.《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84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
11.《给水排水基本术语标准》 GBJ 125—89
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1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
14.《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TJ 3278 15.《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 43—82 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88 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082—1999
1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19.《城市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 水 范 围
2.1.1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城市中心区及其各组团,凡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地区均应进行排水工程规划。其中雨水汇水面积因受地形、分水线以及流域水系出流方向的影响,确定时需与城市防洪、水系规划相协调,也可超出城市规划范围。
2.1.2~2.1.3 这两条明确规定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规划城市的排水设施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污水需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纳入城市排水范围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城市环境,防止污染水体应从全流域着手。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可能的条件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规划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对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也不应影响其建设和发展,要从全局着想,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排 水 体 制
2.2.1 指出排水体制的基本分类。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可根据规划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排水体制。 分流制排水系统: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融雪水及其它废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水管渠来收集和输送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收集和输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或生产污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收集和输送雨水、融雪水、生产废水和其它废水的称雨水排水系统;只排除工业废水的称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2.2.2 提出排水体制选择的依据。排水体制在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下,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可采用分流制,经济条件差而自身条件好的可采用部分分流制、部分合流制,待有条件时再建完全分流制。
2.2.3 提出了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城市可布设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合理性,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
2.2.4 提出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适用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直泄式排水系统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在基建投资、维护管理等方面可显示出其优越性,但其最大的缺点是增大了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污水处理的难度。因此,只有在具备了以下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方可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1.雨水稀少的地区。
2.排水区域内有一处或多处水量充沛的水体,环境容量大,一定量的混合污水溢入水体后,对水体污染危害程度在允许范围内。
3.街道狭窄,两侧建设比较完善,地下管线多,且施工复杂,没有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 4.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水体环境要求很高,雨、污水均需处理。 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但是,由于将原直泄式合流制改为分流制,并非容易,改建投资大,影响面广,往往短期内很难实现。而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保留,沿河修建截流干管和溢流井,将污水和部分雨水送往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受纳水体。这样改造,其投资小,而且较容易实现。
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说明城市污水量的组成。城市污水量即城市全社会污水排放量,包括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用户排出的污水量。城市污水量主要包括城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还有少量其他污水(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产生的污水)因其数量小和排除方式的特殊性无法进行统计,可忽略不计。
3.1.2 提出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城市综合(平均日)用水量即城市供水总量,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表2.2.3-1或表2.2.3-2的“城市单位综合用水量指标”或“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3.1.3 提出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的估算方法。 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表2.2.4的“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3.1.4 提出工业废水量估算方法。 为城市平均日工业用水量(不含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即工业新鲜用水量或称工业补充水量。在城市工业废水量估算中,当工业用水量资料不易取得时, 也可采用将已经估算出的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可以得出较为接近的城市工业废水量。
3.1.5 解释污水排放系数的含义。
3.1.6 提出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原则,规定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范围,列于表3.1.6中供城市污水量预测时选用。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推算是根据1991~1995年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172个城市(城市规模、区域划分以及城市的选取均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综合用水指标研究”相一致,井增加了1995年资料)的有关城市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资料和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年报》、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8个城市《环年综1表》(即《各地区“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的不同工业行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量资料以及1994年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全国函调资料和国内外部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污水量预测采用的排放系数,经分析计算综合确定的。
分析计算成果显示,城市不同污水现状排放系数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无明显规律,同时三种类型的工业废水现状排放系数也无明显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影响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大小的主要因素应是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
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在编制排水工程规划时都已明确,一般要求规划期末在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内都应达到100%,如有规定达不到这一标准时,可按规划普及率考虑。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管理水平,可根据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布局、要求及新、老工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其定为先进、较先进和一般三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总体规划对居住、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室内给、排水设施水平的要求,结合保留的现状,对整个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规划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也可分区确定。
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
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用水设施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高。
建筑室内排水设施较完善:用水设施较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较高。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