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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3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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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3

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专利权

专题二 专利权

案例导读

中国A公司的技术员王某在出国游玩时,发现美国市场上畅销一种多功能自来水净化装置。王某经多方打听之后,了解到该产品是美国B公司刚上市的新产品,并已经获得了美国专利权。王某回国后便将此次出游的见闻向其另一位同事孙某讲述,孙某得知后立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该专利的相关信息,并发现该技术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于是,孙某便指使王某联系相关人员购买了一台上述净化装置运到中国,随后两人通过拆卸分解,并借助美国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公开内容,成功制造出了同样的净化装置。随后,孙某与王某所在企业便开始大规模生产该装置,并迅速将产品投入市场,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同样获得了巨大成功。

思考:王某、孙某和A公司是否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

间性。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专利:就同—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也即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其他国家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因此,如果外国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则无法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不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我国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B公司并未在中国申请相关专利,则王某、孙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案例中并未提示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问题,在此则不作考虑。

案例与问题讨论

某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 梁某答应试试。次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同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

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三年后的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思考: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评析

梁某的主张成立,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为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工程师,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的发明创造不是在梁某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次年春节期间,他和儿子主要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的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其在完成该任务时也并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与问题讨论

陈某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业余时间喜欢在家搞研发。陈某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经过长年研究,研发出一种新产品,准备在我国和美国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甲公司认为陈某是其公司的销售经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3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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