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29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
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11.30 【实施日期】2000.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银办发[2000]32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 2 / 4
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
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 对档案干部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 3 / 4
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
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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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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