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2000元;高级工1000元。
(一)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取得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再取得与本岗位密切相关的第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被公司聘任为相应等级的技能人员; (四)与公司签订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服务协议。 公司对职业技能等级的管理采用评聘分离的办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等级,可参加公司的职业技能等级聘任。具体聘任办法按照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一)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与本岗位专业对口;
(二)调入公司前,在原单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事档案中有相关材料,且与本岗位专业对口。
以下方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况,不得参加公司技能等级聘任。
(一)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入职后,自行在社会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入职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事档案中没有相关材料的。
对符合参加公司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在职技能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否则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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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采用评聘分离的办法,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可参加公司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具体聘任办法按照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执行。经公司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公司相应待遇,具体政策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一)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后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与本岗位专业对口; (三)经公司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注册系列资格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在职员工进行注册系列资格教育培训,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进行奖励。具体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一)参加注册系列资格教育培训必须在报名时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取得与本岗位相关的注册系列资格证书; (三)取得资格证书并被公司聘用。 第十九条 培训惩罚
在培训组织和实施中存在组织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行为,由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依据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员工参加培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先与公司签订《员工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否则,不予批准培训费用。
一、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和继续教育,且学习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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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性补助的;
二、外出培训6个月以上的; 三、重点专项培训的;
四、被公司聘任第二职业技能等级,并获得一次性补助的; 五、培训费用超出2万元的。
签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协议》的员工,必须承诺服务期限(自毕业或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且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随之变更,承诺服务期限如下:
一、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且学费由公司承担的,服务年限不低于7年;接受本科学历教育且学费由公司承担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二、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且获得公司一次性补助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接受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且获得公司一次性补助的,服务年限不低于4年;
三、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脱产培训1年(含)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脱产培训3年(含)以上的,服务年限不低于7年;
四、对于重点专项培训,依据培训的重要性和费用情况,服务年限不低于2年。
五、被公司聘任第二职业技能等级,并获得一次性补助的,服务年限不低于2年;
六、培训费用超出2万元,服务年限不低于2年;以2万为基础,培训费用每增加5000元,服务年限延长1年,服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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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上限为7年。
七、以上六条规定,有冲突者,按服务年限就高执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员工,在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工资,具体政策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签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员工,如违反协议规定,根据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给予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的机会,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对其进行岗位调整,若依旧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证书及档案管理。员工经公司组织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员工的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的经历、培训考试、考核和评定结果等材料与人事档案并行管理。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渠道提取培训费用,纳入员工教育经费(简称职教费)专款专用,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培训费用报销程序见本制度第十四条。培训经费总额包括:
一、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足部分须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
二、按安全基金1-3项所列支的安全培训经费; 三、价格调节基金返还用于员工培训教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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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项目建设费用中的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用列支项目
一、培训材料费,主要有教学参考书、教学资料、音像资料、教具、培训教材和符合规定的教学设备购置费;
二、授课费,指公司聘请兼职培训教师及外单位专家、学者、教授(师)讲课、专题报告的兼课酬金;
三、培训业务费,指举办各类培训发生的本薄费、教材编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班主任津贴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试等费用;
五、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远程教育和拓展训练的有关费用;
六、自费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七、其他与培训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一、培训期间员工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奖金等; 二、未经公司批准的各类培训;
三、未经公司同意并备案,员工个人为取得学历、学位、职称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培训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 五、职工职称、资格评定的报名费;
六、外培人员持有非培训单位出具的定额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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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授课费标准详见公司《培训教师薪酬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集团公司及神南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在2015年3月31日前必须至人力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神产司发〔2014〕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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