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
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安字[2012]113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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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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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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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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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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