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3.5.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3.5.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
13.6暂定金额
13.6.6 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
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 收取和退还工作。
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
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 (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
(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
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
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且采用“网银”方式或年度保证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6由招标人或交易中心在递交投标文件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
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招标公告附件《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
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
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
份数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为一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所有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外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18.3.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 “[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字样及 投标人名称;
18.4开标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封存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
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的。
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取出。
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及取出过程与结果。
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电子形式的文件补充、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23.投标信息录入
23.1.接收投标文件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广州建设工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