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二级单位及保留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 1.本公司职工;2.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我公司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四个险种。
第四条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 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费率:单位缴费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本人工资不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60%时,按 60%计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00%时,按 300%计算。
第六条 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 3 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送达市社保局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时应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数额等内容,并且严格履行签批手续,经办人、主管领导、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分别签章。
第七条 缴费方式:每月十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网上划款,然后持报表到地税局盖章,打印完税凭证。
第八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如需续接养老保险,由人事企管部出具公司接收证明,职工本人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单、结算单方可续接。
第九条 调出本单位人员(包括调到二级单位),需要携带本人调出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打印结算单和转移单后,连同养老保险手册一同交给调出职工。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核定工资的 8%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地为市社保局提供新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情况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市社保依据核定工资为每位职工记账。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手册管理: